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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怎么判定赠与

来源:法师兄    时间:2023-04-21 05: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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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财物行为的法律性质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该行为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其恋爱对象大额财物。若最终恋爱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由受赠方继续留存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根据《民法典》第158条之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赠与行为失效。以上这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送恋爱对象大额财物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所附的条件就是恋爱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人在为这种赠与时的心理状态一般是,若双方顺利缔结婚姻,则其所赠与的财物就归对方所有,反之,如果双方因故没能缔结婚姻,则会因缺少给付财物的动机而收回其所赠与的财物。这种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隐性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符合解除条件的法律效果,故这种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赠与即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如何判断“以结婚为目的” 如上所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赠与人在恋爱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财物,那么如何判断赠与人是否具有促使恋爱双方结婚的目的呢? 司法实践中,可从以下几方面判断赠与是否具有结婚目的:(1)赠与财物价值的大小。在恋爱过程中,恋爱双方相互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以取悦对方、增进感情,是很常见的,但在这种情形下,财物的价值一般不会很大。如果恋爱一方给予对方大额价值的财物,尤其是在超出其自身经济能力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其给付财物的目的及背景。比如一方赠与另一方车辆、房屋或用于上述用途的款项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认定其具有结婚的目的。(2)赠与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习俗以及赠与方自身的经济状况。在判断是否具有结婚的目的时,当地的社会习俗及经济发展水平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按照某地的风俗习惯,在恋爱双方结婚之前需要由一方或其父母给付对方一定的财物才能表达结婚的诚意,则这种给付就可以确定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3)赠与的物品是否具有缔结婚姻的含义。依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一方给予对方自己家的传家戒指、项链、手镯,或者为对方购买结婚戒指等其他与缔结婚姻直接关联的物品时,一般也应认定其具有结婚的目的。(4)给付财物的背景。在判断赠与是否附有结婚的条件时,往往还应考虑给付财物的背景,尤其在恋爱一方的近亲属给付对方相应的大额财物时更应考虑。何时、何地、因何而给付,都会对判断是否具有结婚目的产生影响。一方的近亲属在其恋爱期间赠与另一方大额财物(车辆、房屋、大额红包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认定其具有让恋爱双方结婚的目的。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的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这一规定,证明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责任应由主张方承担。此时,主张方有三个对象需要证明,一是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且恋爱到了一定阶段,双方具有了初步的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二是该给付财物的行为是赠与;三是该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相对来说,恋爱关系的证明较后两者要容易。但通常情况下,主张方往往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赠与行为附上了缔结婚姻这一解除条件,对这一点的证明需要多个间接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来完成。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认定:第一,一方赠与另一方车辆、房屋等大额财产或用于上述用途的款项,或者结婚戒指等具有结婚意义的物品或用于上述用途的款项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可认定该赠与具有结婚目的。第二,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价值较大但无法确定其用途或未指向具体用途的,可以推定该赠与具有结婚目的。但受赠方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该财物属于男女日常交往范围或者不具有结婚的目的来推翻该推定。第三,一方的近亲属在其恋爱期间赠与另一方大额财物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可认定其具有促使恋爱双方结婚的目的。在认定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对另一方的赠与具有缔结婚姻的目的后,则可以推定该赠与合同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由此,若双方最终缔结婚姻,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若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失效,受赠人应返还受赠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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