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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是自欺欺人
5月29日,据媒体报道,近日,山东一女子所在的公司要求员工重签劳务合同,而合同最后一页还有一张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引起广泛关注。承诺书显示,公司一直要求给予员工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是员工不愿意购买,因放弃参加社保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什么叫“被自愿”?这份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给出了生动的答案。据涉事员工称,虽然公司承诺“工资和社保发在一起”,但实际上并没有把节省下来的社保费用发给员工,如果不签,“感觉肯定会被挤兑”,最终30多名员工无奈签了字。此外,很多员工明明过了试用期,但公司迟迟不予转正。
事实上,无论是员工为了眼前蝇头小利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放弃社保、多拿工资”,还是像这家公司这样打着“自愿”的旗号要求员工签承诺书放弃社保,都是违法行为。涉事公司为了降低成本、节省开支,在员工社保上打歪主意,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还试图把“锅”甩给员工,注定不会得逞。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的义务。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任何人的主观意愿都不会导致法定义务消失。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换言之,别说员工“被自愿”签放弃社保承诺书,即使员工自愿签,此类约定也是违法的、无效的,就像一张废纸。
业内人士指出,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而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社保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本次事件中,涉事公司以令人啼笑皆非的方式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显然已涉嫌违法。对此,员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若出现有关争议或纠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说白了,涉事公司的做法并不高明,甚至显得愚蠢、可笑,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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