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适用范围。
(相关资料图)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2.适用的前提条件。
4、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
5、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6、3.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
7、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8、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9、4.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10、(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
11、(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
12、(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3、(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14、(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
15、(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16、(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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